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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西北工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01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加强西北工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
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MPA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参照西北工业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经人文与经法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发布《关于加强MPA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请认真执行。

1、每学期开学前,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MPA办公室领取本学期授课通知单、课程表,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

2、凡经学院教务排定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安排,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或授课地点,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调课、停课。

a)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与授课时间出现冲突,调课、停课由MPA教育中心教务统一协调和安排;

bMPA学生提出调课要求,须经班级协商一致,以班级名义事先向MPA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MPA办公室依据教师、教室和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准,并备案;

c)教师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停课,须事先向MPA办公室领取临时调课表,填好后经MPA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同时,调课表必须交到MPA办公室备案,MPA办公室事先通知授课班级,并且明确告知补课时间和地点。

d)临时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又无法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的,须立即通知MPA办公室,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3、教师因病因事需请其他教师代课,必须事先向MPA办公室申请,填写代课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生效。

4、期末考试完毕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阅卷工作,将试卷连同填写完毕的学生成绩登记单一并交到MPA办公室。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