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招生录取
第一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中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的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录取按照国家及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面试由MPA教育中心成立MPA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工作小组,成员由人文与经法学院、MPA教育中心的负责人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5名以上人员组成,面试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条 面试注重考察学生的政治思想、综合素质及从事专业工作的潜在能力,实行差额面试。成绩须填写《西北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成绩单》,并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五条 录取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签署《西北工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委托培养协议书》或《西北工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自筹协议书》,并按协议缴纳培养费。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取得入学资格的MPA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MPA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到MPA教育中心进行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注册者,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MPA教育中心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将注册学员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学习与培养
第八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培养采取弹性学制,学制为2-4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MPA教育中心通知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单位。
第九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MPA教育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专业情况制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执行。MPA教育中心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并制定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培养计划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由MPA教育中心具体实施。课程教学按照《西北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外语、政治类课程为学校统考科目。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由MPA教育中心将参加考试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才能给予规定的学分。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考查记分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制。
第十三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如需免修课程,须事先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并注明系免修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缓考必须经MPA教育中心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凡在课程学习期间请假超过该门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本次不能参加该门课考试,须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由MPA教育中心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审核通过者方能进入论文阶段。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安排一学年时间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进入论文阶段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做好论文选题报告。由MPA教育中心成立选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应由副高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3-5人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应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存在的问题等做出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论文,也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高水平(质量)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学位论文应体现MPA专业学位的特点,理论密切结合实际,能够体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体现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由校内、外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外导师的选聘按照《西北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
(1) 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2) 累计旷考两次者;
(3) 入学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4)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 无法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6) 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退学:
(1)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合继续学习者;
(2) 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 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4) 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四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三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提供《西北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书》、论文选题报告表、中期考核表、课程学习成绩单等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结合该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行业特色和工作实践发表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水平的科研文章。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由MPA教育中心负责送审。
第二十六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在校内进行,答辩委员会由3-5名副高以上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过程记录及答辩材料的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提议,论文修改后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MPA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由学校颁发。
对已授学位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查实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现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取消已授学位。
第二十九条 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参照《西北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暂行)。MPA教育中心也对MPA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选和奖励。具体办法参照《西北工业大学MPA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三十一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原始材料(含课程考试试卷、开题报告表、中期检查表等)由MPA教育中心集中保管,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奖励、处分、证书及学位申请材料等由MPA教育中心按协议书规定发放。